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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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人:陈音律 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02 16:25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8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冷某某、马某同王某某、雷某预谋抢劫他人。后看见被害人沈某肩背挎包从理发店出来,遂跟踪其至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路附近,对其拳打脚踢后抢得少许财物。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沈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也以“抢劫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各犯罪嫌疑人,最后本案也以抢劫罪起诉。

起诉书认定----

犯罪嫌疑人冷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确立辩护思路

本案指控冷某某涉嫌抢劫罪。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中针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犯罪嫌疑人冷某某的刑期至少为三年以上。

辩护人在接受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了解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冷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而且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故辩护人经思辨后,认为应当从上述几个方面对本案抢劫罪进行罪轻辩护,为被告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律师辩护词

    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接受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冷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被指控涉嫌抢劫罪一案进行辩护。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有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一、被告人冷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马某、雷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自首)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冷某某自归案后便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行为,并积极揭发同案犯马某、雷某、王某某共同参与抢劫的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冷某某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冷某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冷某某是1998年1月16日出生,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仅15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第2款、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也为了贯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冷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冷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冷某某及同案犯马某、雷某、王某某因为“没钱花,想抢点钱来用”而起意实施抢劫,也并未使用工具殴打受害人,只是对其“拳打脚踢”使其不能反抗。而且,被告人冷某某在归案后即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据此,无论是从其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从其事后的认罪态度,都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这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冷某某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今日的庭审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自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能够主动承认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系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也自愿认罪,因此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陈音律 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辩护结果

辩护人陈音律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判决: 被告人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点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五)抢劫罪(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劫罪的量刑,不仅要考虑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客观犯罪情节,还应当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故意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达到有效预防、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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