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乐普法 | 《民法典》施行后,你应该知道的法律要点(下)发表时间:2021-01-28 14:41 01 第四编 人格权 涉及的重要变化
02 第五编 婚姻家庭 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规定收养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三、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胁迫婚姻请求撤销的起算时间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需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新增婚前未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可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八、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九、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十、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十一、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十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十三、删去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十四、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十五、收养人条件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十六、收养子女人数变化。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十七、规范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十八、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十九、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03 第六编 继承 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增加“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增加规定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增加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四、代书遗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规范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七、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4 第六编 侵权责任 涉及的重要变化
律师简介
NO.1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企业劳动风险防范 NO.2 荣誉奖项 温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温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工作委员会委员NO.3 联系方式 电话:13758841221 邮箱:ruijunwang1221@126.com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大楼5-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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