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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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乐普法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能得到双倍工资赔偿吗?

发表时间:2021-02-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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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几种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也未必能拿到双倍工资的例外情形:如劳动碰瓷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予保护。今天由高军律师为大家以案释法,希望为企业及广大劳动者敲响警钟!




—— 案情简述 ——

2020年1月,张某进入某鞋业公司从事套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按件计酬。

2020年2月,张某因操作出错被该公司车间管理人员批评,同月8日,张某与该公司结清工资后离开,同月10日,张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1280元。同年8月19日,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基层法院依职权向仲裁委调取了张某自2015年以来申请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以证实张某自2015年以来多次与本区某工业区一带的鞋类制造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并得到经济赔偿。自2019年以来,该基层法院已受理其起诉的多个劳动争议案件。





—— 法院裁判要旨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纵观张某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其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其在一个单位上班的时间少则一个多月,长的也不足一年,有时一年之中变换多个用人单位,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张某主观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而屡屡实行上述行为,实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对张某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张某请求支付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以期将双方利益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张某多次离职后即申请劳动仲裁,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远超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有违《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原判对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处理妥当,法院予以维持。




—— 律师结语 ——

我国《劳动合同法》其立法之根本目的旨在通过明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泊是该类案件产生的直接导火索,发生该类案件损害劳动者形象的同时也使得正常劳资关系变得日益紧张,对劳动者维权也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最根本原因还在于多数企业对于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方面的不重视,对潜在法律风险往往随之任之,待问题发生后才发现严重性,该类型案件各地法院虽陆续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胜诉判决,但也使企业常常陷入诉讼状态,阻碍及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只有加强重视对于法律风险之把控,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使企业健康发展、稳步前进。



—— 律师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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